根據2025年新版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》(后簡稱《辦法》),節能驗收環節是對固定資產項目建成后,是否按照節能審查意見和節能報告要求認真落實的全面核查,核查主要內容如下:
一、主要設備設施與設計方案是否一致
1.1生產及輔助設備
①實際到位安裝主要用能設備型號、產能、能效等級是否與審查文件一致;
②生產工藝技術路線是否與批準方案內容一致,是否私下替換耗能不達標設備;
③能源計量器具(如電表、水表、燃氣表等)是否按規定配置并完成計量檢定。
1.2節能措施落地情況
①余熱回收、循環利用、變頻智能控制等節能措施手段是否按審查意見要求落地;
②是否按《辦法》要求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設施(如光伏、風能、綠電等)。
二、運行數據與審查指標的差異
2.1能耗數據情況
①項目運行后,實際單位產品綜合能耗、年綜合能耗是否≤審查意見批復指標;
②煤炭消費量、原料用能等關鍵數據是否超10%的整改閾值。
2.2碳排放達標情況
①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、年度碳排放總量是否≤《辦法》審查要求;
②降碳措施(如碳捕集措施、綠電使用)是否按原定計劃執行落地。
三、管理機制建設
3.1能源管理制度制定
是否配備專職能源管理崗位及人員,并給予專業培訓;是否建立能源統計、監測、反饋、應急制度;制度是否進行貫徹落實。
3.2計量與數據管理制度
能源消費數據是否實現分項統計、分項計量、在線傳輸至環保部門監管網絡平臺;數據記錄保存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。
四、重點核查情況
4.1告知承諾制項目
重點核驗承諾的能效標準、煤炭壓減量、可再生能源替代比例等是否真實兌現,要以項目建設單位能提供充分證據為準。
4.2重大變更項目
對建設期間發生工藝路線、設備參數調整的,重點核查是否重新申請并通過節能審查,是否取得變更批復文件。
一票否決項
情況 |
后果 |
---|---|
單位產品能耗超批復值10% |
限期整改,否則依法處罰 |
未要求安裝能源計量器具 |
驗收不予通過 |
關鍵設備能耗指標與審查文件不符 |
按未落實節能措施處理 |
提供不實運行數據 |
納入信用黑名單,多部門聯合懲戒 |
五、驗收責任及時限
5.1驗收時限
需試運行的項目,必須在試運行啟動后6個月內完成驗收(《辦法》第二十一條);
5.2責任倒查
驗收報告需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承諾真實性(《辦法》第二十一條),造假將追溯其法律責任。
綜上所述,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設計、規劃階段就開始建立節能措施及相關臺賬,項目建設過程中應保留設備招投標及采購原始合同及憑證、能源計量器校準記錄及相應校準報告,投產后首月即開展能耗數據自查自糾,確保驗收時“軟硬件”均能符合驗收要求,切不可臨時抱佛腳。
(個人觀點,僅供參考,如有不準,敬請指正)